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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这些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次数:2345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


一是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尽快出台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区块退出机制,全面实行区块竞争性出让,鼓励矿业权市场化转让,加快动用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强化国有油气企业能源安全保障考核。


二是健全天然气多元化海外供应体系。加快推进进口国别(地区)、运输方式、进口通道、合同模式以及参与主体多元化。


三是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


四是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抓紧出台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缩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审批周期。


《意见》强调,要深化天然气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国内供需问题及进口风险做出预警。


二是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突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用气需求的保障。


三是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研究出台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


四是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


五是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确保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实施,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


六是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各类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重点领域和特殊时段,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视情组织专项督查。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这些方面的工作:


  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


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指导)


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新的储气能力要求,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


加强政府和企业层面对国际天然气市场的监测和预判。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尤其要做好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气需求预测。根据预测结果,组织开展天然气生产和供应能力科学评估,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建立天然气供需预警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国内供需问题及进口风险作出预测预警,健全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气象局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落实)


◆  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清洁能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突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用气需求的保障。(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供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指导并督促落实)


◆  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


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研究出台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加强指导支持)


◆  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


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鼓励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开展城镇燃气施工等业务,降低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  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


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针对农村“煤改气”等重点领域、冬季采暖期等特殊时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视情组织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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